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管理制度

发布人:钱杰生  发布时间:2018-06-09  浏览次数:784


为了规范研究会开展各项工作,依规管理会员,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提高本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本研究会计划的超速发展的目标,提供给会员最优质最和谐的服务。特别制定以下系列本规章制度:

会议制度

  1. 本会的会议依章程管理规定召开。

  2. 会议期间,手机请关机或调为震动,并保持会议室整洁。

  3. 各种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不能按时出席会议者,必须提前向秘书处请假,否则以旷会的情节给予处分;

  4. 秘书处纪录各会议出勤记录及会议记录;


财务管理制度

一、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严格会费开支范围,专款专用。
二、收缴会费,必须出具正式收据。
三、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办公室审核,会长审批后,出纳方可报销。
四、实行实报实销制度。会长、副会长出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住高档宾馆(特殊情况除外)采取实报实销制度,即只报销油料费、餐费,不报误工,误餐补助。
五、会长产生的费用票据,应由常务副会长签字,方可报销。
六、研究会应按规定为聘请人员工资按月领取,由聘请人员打领条,会长签字之后方可发放。
七、所有报销凭据必须是正规收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提交会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向社会捐款,应由会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九、所有账目,日清月结,会计按会计法规定做账,出纳要帐实相符,一月一对账,专款专存,印章、票据分开保管。法人财务印章由会计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
十、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监督,一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研究会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有效地为各会员单位管理服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卷、归档

第一条 各会员单位平时要做好文件的收集、整理,文件的整理、上缴工作是各会员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

第二条 各类文件材料由秘书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秘书处对研究会文件立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做好应归档文件案卷的接收归档工作。

第三条 文件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收、发文电,内部文件,各种会议文件,文件汇编,簿、册、图表,出版物原稿、磁盘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四条 立卷的原则。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 立卷方法。根据立卷原则、文件的分类,分年度、分级别、分问题、分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1、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

2、分级别。将文件按其重要性分成公文和一般文件。

3、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

4、分期限。根据文件的不同保存价值,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

5、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永久保存。凡是反映研究会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例如章程、申请批文、协会成立申请书等)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划为永久保存。

2)长期保存。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研究会需要查考的文件,划为长期保存。长期保存为15年至50年。

3)短期保存。凡是在较短时间内研究会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划为短期保存。短期保存为15年以下。

第六条 文件的组合。组合的基本作法如下:

1、法规性文件,如制度、办法、条例、规定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同一问题的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应组合在一起。

2、会议文件应单独组合。

3、统计、报表、名册等各类表格文件,应组合在一起。

4、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

5、特殊性文件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七条 档案袋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八条 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份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第九条 归档时间。各会员单位应于活动后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秘书处移交归档。

第十条 归档文件案卷的要求。各会员单位移交归档文件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2、每个案卷必须填写案卷文件目录、编件号、页号、案卷封面,填写时用中性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3、档案袋的名称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

第十一条 案卷文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纸制文档保存,另一份电子文档保存在办公室。

  

二、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 秘书处按照协会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存放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类保管,编制各类检索目录,搞好档案的借阅利用、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经分管会长审查批准后,按程序进行档案销毁。

第十四条 秘书处的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经常检查防护设施和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字迹褪色、纸张变色的档案,要有计划的进行修补、复制,保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五条 档案的利用。利用档案人员,按规定办理档案利用审批手续与有关登记表,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借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划、剪裁、拆散、翻印或转借。归还档案时,办公室人员要仔细检查,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分管会长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接待档案利用人员要热情,认真负责,按规定提供利用。填写好查阅档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 平时汇集,按实际顺序或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应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来源、时间、内容方面的联系。若遇有上级漏发文件,应及时请求补发或取得复印件,以便存档和查阅。

第十九条 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高校档案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研究会党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研究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增强研究会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条 研究会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四条 研究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一)单独组建。研究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下同)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二)联合组建。研究会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临近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三)建立临时党组织。在研究会举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团临时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
  (四)研究会党组织的领导成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
  第五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担任研究会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经常参与研究会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研究会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应按规定要求转入研究会党组织;研究会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七条 研究会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研究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研究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研究会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隶属于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社团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由研究会挂靠单位等有关党组织负责社团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第九条 研究会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设专职党务干部。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精干的党组织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条 研究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研究会党组织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及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党建工作各项部署,不断完善党的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研究会党组织应组织全体党员积极参加中央以及省委部署的学习与教育活动,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研究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研究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会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
 研究会在重要活动期间成立的临时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研究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定的活动,保证研究会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研究会领导成员中的党员,除应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活动外,还应参加研究会党组织活动,接受研究会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会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注重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会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建立健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生活制度。
  第十八条 研究会党组织负责人的变更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经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会党组织的建立以及活动的开展,是研究会年度检查的内容之一。

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为使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单位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对本单位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重大活动是指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学术报告会、联谊会、外事活动,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等。

二、本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的上述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提前一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开展重大的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领域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应预先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或其他活动,应事先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并到安全、外事、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跨省、市组织活动,需提前15天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六、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要求组织财务审计。

七、本单位理事会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八、本单位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重大活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如实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九、重大活动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以上规章制度,望大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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