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档案法规体系的目的
完善档案立法工作,增强档案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与统一性,依法保障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以促进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建立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
依据宪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规、规章为基础,近期立法为重点,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科学、合理、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
3.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若干档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它主要由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
档案法规体系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主要有《档案法》以及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
第三层次: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
第四层次:地方档案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地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圈套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五层次:地方档案行政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圈套的市的人民政府贪污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包括人民政府批转的地方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上述五个层次的档案法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档案行政法规,其他任何档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档案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不得与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相抵触。
4.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行政法规(含现行有效的中央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中央档案行政规章
地方档案法规
地方档案行政规章
5.档案法规体系的初稿措施
按期清理已有的档案法规、规章,对失效者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的列入计划及时进行修订。
根据档案事业的发展,制订近期立法计划,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建立科学、合理、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