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章程(第九届)

发布人:钱杰生  发布时间:2014-12-12  浏览次数:1016

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

章程

2014123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其英文译名为:The Archives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in Jiangsu Province。缩写为:ARAUCJ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是全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者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与档案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增强全省高校档案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联系,促进高校档案工作改革,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学校教学、科研、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服务,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在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档案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结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档案学理论、方法和档案工作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二)组织评选、奖励优秀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作者,并向中国档案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档案工作分会、江苏省档案学会及国家档案局、江苏省档案局推荐;

(三)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会员业务水平,传播、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

(四)开展档案及档案工作方面咨询、服务活动,接受省教育厅、省档案局委托的任务,研究制定业务技术标准等;

(五)编印研究会工作简报,及时通报研究会、团体会员、协作组及所属高校档案工作信息;

(六)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建议,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并向上级反映档案工者意见,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共同做好档案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在江苏省的普通高等院校,省、市属大专院校等。

个人会员是团体会员单位内从事与档案工作、教育管理、档案学术研究相关、拥护本会章程、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积极参加本会学术研究和业务活动;

2、档案教育工作者;

3、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积极支持档案学术活动和档案工作开展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它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对档案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优先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学术会议、征文评奖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能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达到所在学校退休年龄或调离,一般不再担任本会职务。其继任者由常务理事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长所在学校财务部门代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123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