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为加强研究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证书的管理
1、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学校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2、研究会法人证书是研究会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4、“证书”由研究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证书”(复印件)加盖研究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证书的使用
1、“证书”一般供以研究会名义对外签署重大科研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2、除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3、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证书的审批
1、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2、申请使用“证书”原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秘书处“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