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印章滥用和丢失,造成严重后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会持有印章的部门。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者,轻者内部批评或处罚,重者依法惩处。
二、印章使用
第四条:研究会各种印章只能使用于相关公务,重要使用应该登记,不得滥用。若有错用,应立即销毁所盖章的文页。
第五条:所有印章不能用于私人或研究会以外的事务。如有特殊情况使用,必须请示上一级负责人批准。
三、印章保管
第六条:印章保管在研究会秘书处。变更保管人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印章保管人应将印章放置安全可靠的位置,有防盗、防滥用的设施。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印章须暂时交由其他人员保管时,必须有书面签字,并交待清楚注意事项。
四、印章携带
第九条:印章都不能随意携外出,如有特殊需要,携带人须申明原因,经所辖领导批准,交待清楚注意事项后方可携带。
第十条:携带印章外出要作相应的保密和保护措施,没有措施或措施不足,不准携带。
第十一条:印章携带外出,一般不得过夜,也不得利用印章办理申请事项以外的事情。
五、其他
第十二条:发现印章滥用,须严肃追究原因和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同时补充相应防滥用措施。
第十三条:印章如有丢失,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若因措施不足或有个人责任,应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制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