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研究会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江苏省高校研究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根据高校片区设立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档案知识,推广档案科技成果;编辑出版编研成果;宣传贯彻国家档案政策法规,积极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档案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一批热心档案事业的工作者;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支持。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三)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分支机构挂靠高校,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人员支持,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分会。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均需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需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组成及主要负责人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会委员(理事会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委(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委员(理事)人数的1/3。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人数不超过常委(常务理事)的1/5,秘书长一名。可连选连任,报本会审批。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刻制印章与设立银行账户
分支机构
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分支机构一般不建立银行基本帐户,其活动挂靠相关高校。
分支机构的经济活动接受挂靠高校管理。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给本会:
(一)注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会领导,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二)分支机构应建立符合《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章程;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
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不收会费,活动经费由活动参与方分摊。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于2013年10月27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